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是不是直接拉到刑场枪毙?

  • 用户5039428233用户5039428233
  • 202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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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隐者而山居
「乐隐者而山居 」发表观点
2021-05-11

86年年底,我们中队遵命执行死刑任务,早上四点左右,执行任务的三个班就吃过了早饭,坐上汽车奔向看守所,大约六点左右公安、法院的人也陆续抵达。

狱警、干警和法院的工作人员走入监区提犯人,战友们在监狱的门口等待,不一会监狱的过道中传来哗啦哗啦声,这是脚镣摩擦地面的声音,听着毛孔顿开很是慎人。

押运时,犯人蹲在车的中间,车上四个角由四名战士看押,车在风中急奔,八点左右到了审判会场,九点左右宣判开始,犯人被一个个押上去,宣判完毕后又押下来。全部审判结束后,押往刑场,记得是一处距离市二三十公里的山沟里,每名犯人都由两名战士从车上架下来,并架到执行枪决的地点,这时有些犯人就身不由已了,只能拖着走,当犯人面对山的方向跪下后,执法人员便从其身后对准后脑开枪了,当时不有一枪打偏了,法警又上去补了一枪。

这当然是几十年前执法流程,现在对于犯人也是更加人性化了。

史记遗珠
「史记遗珠 」发表观点
2021-06-08

这个事情我有发言权,我二叔退伍之前是在刑警队里面担任警员,在他从警的三十几年的时间里面,也经历过几起死刑犯执行刑罚的过程。他们日常工作就有押送犯人到法庭上接受审判,也有时候会将死刑犯押赴刑场执行枪决的命令。之前在国家严打的时候,为了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社会治安,因此会有当庭宣判死刑。然后立即押赴刑场执行的。

我二叔说,那个时候社会治安比较差,再加上那时候的公安力量并不是十分的齐全,各个地区也没有配备武警部队,因此在那段儿时间也出来了很多悍匪,就比如说东北二王王宗坊王宗伟,北京的抢夺武警战士的悍匪白宝山,以及悍匪张君等等。

因此那个时候的死刑还主要是枪决 ,一是因为执行枪决能最大程度的来震慑犯罪分子。二来那个时候的注射死刑的技术还没有像现在这么发达,因此采用的还是比较传统的行刑方式,简单直接;我二叔说,每次进行罪犯枪决的时候,都会有很多的群众围观,当时枪决主要是打犯人的心脏,但是有些刚新型的战士,因为没有这方面经验,所以枪决的时候常常会打偏,之后就要再补上一枪。他们事先会将行场周围隔离出方圆5公里的行刑区域,便于执行任务,另外也是怕在使用枪决的时候,因为子弹弹道偏离,对周围的群众造成伤害。

不过现在的死刑都不是由警察来执行的了,因为中国的法律也在进步,体现出对生命的尊重。因此如果并不是非常罪大恶极,影响恶劣的犯人来说,都不采用枪决的形式,而是采用注射死刑的方式来进行。目前都是由法警来进行主导整个流程,具体执行注射死刑的话,则会由法医来执行。

其实我二叔对我说,在执行死刑的时候,他心理压力其实挺大的。即使这个人非常的罪大恶极,但毕竟是一条活生生的人,瞬间剥夺了人的生命,确实有些心理压力。

而且现在的法庭上,也不会说只要判决是死刑的话,会立即押赴刑场执行。因为我二叔说现在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判处了这个人死刑刑罚的话,那就是终极的判决了,罪犯就不能上诉了。因此,如果执行死刑的话,需要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给原审的人民法院执行这个死刑命令。另外,如果没有意外的话,应当在7天内执行。

另外就是如果罪犯在一审的时候被判处了死刑,那么他还是有上诉的机会的,也不会说是立即执行。其实对于人的生命来说是非常的可贵的,不可能是因为一个审判就直接剥夺人的生命,这是不合理的。如果这个人确实罪大恶极,但是如果有悔过的表现,而且有重大立功的话,很可能会改判。死刑缓期或者无期徒刑,也可能因为重大立功表现改判为有期。

就像我二叔说过的一个案例,在监狱中遇到一个人体带毒的小伙子,当时是刚满19岁,但是由于人体带毒超过了50g,按照法律来讲,超过50g的将判处死刑。但是在审判的过程中,这个小伙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外协助警方抓获了贩毒的头目立了一大功。

因此在量刑的时候由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最后听二叔说,这个小伙子在监狱里表现的非常良好,已经在监狱获得减刑。不过也得至少要服30年以上的刑期,这样的话,这个小伙子的大好年华都要在监狱里面度过了。所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千万不要犯法。

另外大家知道吗,咱们国家并没有废除枪决这个死刑方式呢,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一些犯人的犯罪实在是罪大恶极。比如说敲诈勒索,抢劫以及贩毒等等。如果是非常重大的犯罪,那么很可能会执行枪毙。这也是为了震慑犯罪分子,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所以总结来说,如果在法庭上被判处死刑,不会立即执行,还会让犯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上诉,经过一审,二审之后到终审,如果确定罪行逃不过判处死刑的,那么就真的是死刑了,一般会在七日内行刑,采用注射死刑或者枪决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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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探索化解未知
「用户探索化解未知 」发表观点
2022-03-03

现在刑事判决都不会当庭宣判,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这样宣判,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死刑的程序是这样的,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问被告人是否上诉,如果上诉,要在七日内提请上诉,如果不上诉,就要在七日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上诉到高级人民法院需要一个半月审结,这就是终审判决,被告人接到终审判决后,被执行人就要被下到死号等待被执行死刑,这段时间最高人民法院要对判处死刑该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没有问题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字后,交付执行。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交付的对被告人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书后,要在3到5工作日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死刑的执行。

老记郭国松
「老记郭国松 」发表观点
2021-05-05

提出这样的问题,说明你对法律极端的无知。

首先,法律上从来没有宣布“死刑立即执行”这种表述的,而是“某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或者其他罪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果这只是一审判决,那么判决书还要注明:“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向某某某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其次,即使经过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中国司法程序是二审终审制),也不意味着可以马上执行死刑,而是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入死刑复核程序。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复核后作出裁定,并下达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才可以由作出一审判决的中级法院对犯人执行死刑。

胡杨森林
「胡杨森林 」发表观点
2021-11-30

我接触过的死刑犯比较多,对死刑判决的流程也比较熟悉,下面我用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还原一下被告人从被判处死刑直至执行的整个过程。

2002年的时候,我所在的城市发生了一起恶性杀人案件。

被告人刘双喜因之前同邻居蒋某忠发生过纠纷,后一直怀恨在心,欲伺机报复。

2002年7月的一天,刘双喜在路上遇见了刚放学的蒋某忠8岁的女儿蒋某燕,遂以顺路带其回家为由,哄骗蒋某燕上了他的面包车,后又以去别处接自己儿子为由,骗取了蒋某燕的信任,将蒋某燕拉到了郊区的一条山沟里。

在山沟里,刘双喜先是以恐吓、威胁手段猥亵了蒋某燕,之后,用副驾驶的安全带将蒋某燕勒死。

勒死蒋某燕之后,刘双喜想异地抛尸,但是发现车上的油所剩不多,于是从车座底下拿出随车携带的军工铲,在草丛中找了个坑将蒋某燕草草掩埋后逃离了现场。

刘双喜自以为案子做的天衣无缝,可让他没想到的是蒋某燕只是被他勒晕了,由于山沟里的土质比较硬,所以刘双喜埋蒋某燕时没铲下多少土,只用铲下的草皮掩盖住了蒋某燕,松软的草皮空隙较大,有空气流通,这正是后来蒋某燕苏醒过来后没有窒息而死的重要原因。

死里逃生的蒋某燕得到了附近村民的救助,当晚,刘双喜被抓获归案。

由于案件牵扯到受害人的个人隐私,2003年4月,当地法院对此案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庭审结束后,经过合议庭合议,法官当庭作出了宣判:被告人刘双喜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死刑;犯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

宣判后,法官提问被告人刘双喜是否上诉?刘答复说要上诉。

两个月后,中级人民法院向刘双喜宣读了上诉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刘双喜故意杀人、猥亵案的审判程序终于落下了帷幕,但是两级法院的判决书中均未出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文字。

由此可见,若要对刘双喜执行死刑,还得走一道程序。

二审维持原判后又过了一段时间,当地法院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对罪犯刘双喜执行死刑。

当年9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向当地法院下达了对刘双喜的死刑执行命令,要求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的7日内,对罪犯刘双喜验明正身后执行死刑。

9月28日,也就是在收到最高法执行死刑命令的第五天,当地法院决定在次日将刘双喜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9月29日早上5点左右,刘双喜被从看守所提了出来。当时我也在现场,现场有负责警戒的荷枪实弹的武警部队,有法院的工作人员,包括刑事审判庭的法官和行刑队的法警,还有负责现场监督的地方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有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提押犯人的刑警和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医和负责现场记录的工作人员等。

虽然现场有很多人,但是气氛相当的凝重,由于才五点左右,大多数人们还在安睡,所以刘双喜从看守所走出来时,铁镣擦地的声音十分的刺耳。

在法警押解下的刘双喜此刻面如死灰,双腿不停地在颤抖,当听到对他执行死刑的决定书后,他几乎要瘫在了地上,多亏有两名法警架着他,不然他一定会像泄了气的皮球一样再也没站起来的能力。

法警命令他坐在了地上,看守所的工作人员拿来了工具,卸下了脚镣,随即,他又被法警用熟练的手法来了个五花大绑。

法官对他验明正身后问他想不想会见家属,他说想。

法警随即通知了早已等候在会见室里刘双喜的妻儿等家属,家属和刘双喜均哭成了一团。期间,刘双喜请求让妻儿最后拥抱他一下,为了安全起见,工作人员拒绝了他的这一请求。

说到这里,可能有人会说他已经被五花大绑了,而且现场又有那么多人看押着,拥抱一下怎么就不安全了呢?

其实,这种预防不是多余的,罪犯和家属在亲密接触过程中,难免会发生意想不到的意外,如果发生意外,势必会影响死刑的顺利执行。

曾经有个死刑犯,他临刑前提出了个请求,他说他想吃妈妈最后一口奶,妈妈以为这是儿子临刑前想和自己最后亲密一次的愿望,所以想也没想就掀起衣服给儿子“喂”最后一口“奶”。

但是她万万没想到的是,他的儿子认为是她娇生惯养了自己,才使得他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所以想趁机对妈妈进行报复。

在“吃奶”的过程中,他竟然一口咬掉了妈妈的乳头!

所以,工作人员拒绝死刑犯刘双喜想和妻儿拥抱的请求不是没有缘由的。

他们一家人说了一些话,在工作人员的严格监督下,家属喂刘双喜吃了几口东西,刘双喜又要求抽了最后一根烟后,法官宣布:“会见结束,交付执行!”

随后,刘双喜被法警连拖带拽的押往了刑场。

对罪犯的死刑判决,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一审法院在经过合议庭合议后可以做出当庭宣判,或者决定择日宣判,一审判决之后,还要根据罪犯上诉或者不上诉的意愿,等待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

终审判决如果是维持原判,则意味着该案审判终结,剩下的就是向最高法提请复核,待最高法复核完毕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方可在7日内将罪犯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由此可见,无论是一审判决,还是终审判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说法均与审判程序不符,所以说,“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爱咩咩的老羊
「爱咩咩的老羊 」发表观点
2021-05-18

我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加入到政法队伍中来的,经常在法庭上担任公诉人,也经常执行死刑临场监督任务。我从来没有见过哪个法庭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然后把犯人拖到刑场上枪毙的情景。

按照法律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果一审宣判被告人死刑,被告人还有上诉权,检察机关如果认为判决确有错误,也有抗诉权。

即使被告人和检察机关没有提出上诉或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也‬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也‬就是说,‬死‬刑‬案‬件中‬‬有‬个‬复‬核‬程序和‬核‬准‬程序,‬不‬可能出‬现‬法‬官‬在‬宣布一‬审‬判‬决‬时‬,‬神‬气活现的‬下‬令‬把‬被‬告‬人‬当‬场‬拖‬出‬法‬庭‬处‬决‬的‬情‬景。

有‬些‬网友可能就‬会‬有‬疑‬问‬,‬那‬我‬们‬看‬影‬视‬片‬中‬过去经常有‬法‬官‬宣布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画‬面‬,这个‬情‬节‬是‬胡‬编乱造‬的吗‬?

为‬此‬,‬我‬专‬门‬请‬教‬了‬一‬位‬政‬法‬老‬前‬辈‬。‬他‬告诉我‬,‬解‬放‬初‬期‬镇‬压‬反‬革‬命‬,‬确实是‬法‬官‬在‬公‬审大会上‬宣布‬“‬某‬某‬某‬犯‬某‬某‬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然后把‬犯‬人‬从‬审‬判‬台‬上‬押‬下‬去‬,‬直接拖‬到‬刑‬场‬处‬决‬的‬。实‬际‬操作的‬方法是:‬事‬先‬由‬办‬案‬人‬员‬向‬县委负‬责‬政‬法‬的‬领导、‬公‬安局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几‬个‬人‬组成的领导小组汇报,‬会‬议‬上‬就‬定‬下‬来‬怎么判‬刑‬。审‬判‬基本上‬是走‬个‬程序。‬主‬审法官‬是‬按‬照‬领‬导‬小组的意‬见‬来‬定‬案‬的。‬除了在‬公‬判‬大‬会‬上‬,‬法‬官‬发现案‬情‬有‬较‬大‬的偏差,按‬原‬定‬方‬案‬判‬决‬可能有‬问‬题‬时‬,‬可以暂‬缓执‬行‬‬原‬决定。‬待‬领‬导‬小组同意复‬查‬后‬再‬决定如何处‬置‬。‬

WG时‬期,‬有‬段时间砸‬烂‬了‬公‬检‬法‬,生‬杀予夺大‬权‬就‬掌握在‬军‬管‬会‬几个人‬手‬中‬,‬死‬刑‬案‬件‬的‬处理也就‬很‬草‬率‬了‬,‬也‬会‬出‬现‬把‬不‬该‬判‬死‬刑‬的‬人‬给‬处‬决‬了‬的‬情况‬。

直到1979年‬,‬我‬国‬颁布‬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法‬治‬建设才‬步入了‬规‬范化‬的轨道。

有些网友有‬时‬候会觉得我‬国的法‬治‬建设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这是事实。但是实‬际上,‬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近些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较‬之‬以‬往‬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不‬要‬说‬那‬些‬老‬前‬辈‬了‬,‬就是我‬们‬这‬些‬亲‬历‬过‬这‬些‬年法‬治‬建设的历‬程‬的‬政‬法‬工作者‬,‬都‬感‬叹‬法‬治‬建设与‬现‬代化接‬轨‬、‬与‬世‬界‬文‬明‬接‬轨‬的显著成‬绩是‬令‬人‬惊叹的!‬

海丂
「海丂 」发表观点
2021-05-04

我法院的同学说枪毙人叫杀猪!以前枪毙人法院最后一次宣判后,挂个牌子然后大红字大x枪毙!武警前面一辆车架着机枪,后面的车是拉犯人的,由武警拉上去满大街游行,见过小偷被枪毙的,然后拉去火葬场附近垃圾场枪毙,现在枪毙直接法院法官到看守所宣布枪毙然后直接看守所拉去枪毙,坐的是面包车,看不到!

捡检
「捡检 」发表观点
2022-03-28

不是当庭宣判就立即执行,而是统一拉到一个广场公审宣判死刑,就会立即被拉到刑场枪毙了!

读高中的时候,有一个同学的表哥被判了死刑,拉到广场宣布死刑完毕,就被立即拉到刑场枪毙了。

同学的表哥是强奸幼女,对幼女造成很严重的伤害。幼女被拉到医院抢救,已经是回天乏力了。

宣判死刑的时候,同学赶到广场去听法官对她表哥的宣判。那时候,死刑犯被宣布押往刑场枪毙,都在县政府的广场上统一宣布。

我和另外一个同学陪她一起去广场听她的表哥被宣布死刑。

我的同学一直说她的表哥是被冤枉的,应该不会被判死刑。

广场上有十几个死刑犯,外面听从宣判的观众很多。我和同学站在外面,被前面的观众挡住,也看不到前面的死刑犯是什么样子的。

当听到一个死刑犯宣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时候。我的同学双腿发软,瘫在地上。我和陪她来的同学赶快扶住了她。

这个被枪决的死刑犯,就是他的表哥。她只觉得表哥被判死刑感到悲伤。没有想到别人失去女儿的痛苦。

在广场上听宣判的观众,有的失声痛哭,有的拍掌叫好。

当十几个死刑犯宣布死刑立即执行完毕后,就被押上刑车赴往刑场。

我的同学追着刑车在后面追,终究追不过刑车。被狠狠地甩在外面。

喜欢凑热闹的百姓,有的立即蹬上自行车,跟在后面,去看枪毙死刑犯。也不知道枪毙死刑犯有什么好看的!

同学追不上刑车,蹲在地上嚎啕大哭。也不知道她为这样的表哥,有什么好伤心的。杀害了别人,总要付出代价的。谁的生命不是生命!

在法庭上当庭宣判死刑,是不会立即执行的。还要收监择日再宣判死刑的日期。

一般死刑犯被押往广场公审死刑立即执行的时候,都会拉到刑场立即枪毙。

冬雪飘飞
「冬雪飘飞 」发表观点
2021-09-09

简单来讲死刑立即执行,并不是宣判了就拉出去枪毙了,一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如果犯人不上诉,一般上诉时间为十天,如果过了十天不上诉证明放弃。对不上诉的,那么中级人民法院要对一审进行审核,没有异议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院下达死刑执行命令,当地方法院接到高院死刑执行命令后,一般7天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如果上诉,经上级法院审核没有发现新的证据,或者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足以对死刑有影响,一般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请最高院复核,高院复核完毕下达复核死刑执行命令,再有地方法院在7个工作日内执行。如果二审法院发现有新的证据,足以减轻死刑的,进行改判死缓,或更轻刑法,这样就死不了了。死刑上诉期间法院审计理案件为2个月,两个月不够可以报请上级法院要求再延长两个月,还不够就需要报最高院要求继续延长,直到查清案件事实再行判决为止。(有不对之处请友友指正,感谢????)

流淌
「流淌 」发表观点
2021-05-04

以前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的,都是直接上车拉走枪毙,情节特别恶劣的,还要游街示众!我亲眼看到的一次枪毙6个,跪在一片甘蔗地后面的空地上,我们几个人躲在甘蔗地里面偷看,用刺刀顶住后面的绳子,后面一枪,翻过身又一枪,然后法医验身,没死的再补枪,其中一个老男人开了4枪,老女人开了6枪,最后拿黑色尸袋装起来,拉到火葬场。

竹林隐者1
「竹林隐者1 」发表观点
2021-05-04

不是!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后,有10天的上诉期限,罪犯如果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也是终审程序,有两种可能。维持原判,或改判或发回重审。当维持原判时,则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报最高法院核准并下达执行命令)。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即可以验明正身执行死刑。

刚哥四十一
「刚哥四十一 」发表观点
2021-07-17

我要说这个事情我见的多了,朋友们会不会说我吹牛,但事实就是我确实见过很多,因为我们村子的小水闸那里,就是原来的一个刑场。

80年代末,我当时就十来岁的样子,当时全国刚严打过后,几乎每年都要在当时镇上唯一的一所初中举行公判大会,每次都是好几个,也不知道那时候死刑犯那么多,很远的地方的人都跑过去看,我们小学生都要排着队去听,谁谁犯了什么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然后就绑到车上等着,等下面的几个都审完了,就一块儿拉走,拉去刑场枪毙。

刑场那里才真的是人山人海的,里三层外三层,看热闹的人多,最里面就是武警的人墙,也都是白手套,拿着电棍。那时候也不知道害怕,都要跑过去看,从车上拉下来的时候死刑犯基本站不住了,都是拖着,然后跪在那里,脖子上插着一个亡命牌,白色的,写着他的名字,现在懂了,他们的头是仰着的,不是他们愿意和有胆量,脖子那里有个绳子,有人拉着,你不仰头也要仰。验明正身之后,执行的武警出来几个,都是戴着墨镜,白色的手套,枪差不多抵到头上,不像影视剧里描写的那样离得很远,用的是手枪,那边一喊执行,砰的一枪,太血腥了,就不再描写。

现在那个刑场早就不用了,被村民开了荒种田,后来也没有了公审大会,听说刑场也改到了黄河滩里面,不过现在是不让群众去看了。

挺可怕的那个场景,看了一次你终生难忘。当时这个也极大的震慑了犯罪,所以我也知道,一旦说立即执行,就是马上枪毙,这个是真的。

残阳余晖3
「残阳余晖3 」发表观点
2022-05-04

我小时候曾见过开公审大会,当众宣判死刑立即执行,罪犯们就被押上车拉到刑场枪决。墙上也都贴满布告,大街小巷都有,公告罪犯犯罪行为和刑事处罚以震慑犯罪。八十年代后,死刑就没有这样随意了,当庭宣判死刑罪犯认罪伏法若不上诉,最高法确认才执行死刑。

重庆原来有民谣说河边枪毙犯人的事。我们小时候做游戏就唱:“脸朝河对门,二世为好人,喊你去做生意,你要去抢人!”唱完,大伙把装犯人的“碰”的一声给毙了。我读小学时经常跟老师同学,到大田湾体育场里开公审大会。公审会在体育场的训练场里开,搭个主席台搁上扩音器就开始了,主持人对话筒喊“把犯罪分子押上来!”

军人民兵们就押来一排罪犯。罪犯有几十个在主席台前站成一排,全部五花大绑低着头,听主持人念他们的罪行公告。……几乎每个都有“该犯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他念完一个名字,就有军人民兵把犯人提溜着押上军车,等待一起上路。开公审大会,就是听罪行公告和对他们的判决,一般不到一小时就完了。

训练场外的军车都发动了。一辆军车三四个犯人,犯人身后是一群军人或民兵,他们把罪犯夹持着开始游街。军车沿体育馆公路出来左拐驶向上清寺,上清寺转盘转一圈就折返,回到两路口两路口再到南区路。我们听到散会,就快速跑出会场想看枪毙犯人的现场直播。那时三路电车站对面堡坎边,早站满了人,可说是人山人海。我们个子矮了,挤进去,也看不到河边(长江边)。

我们才赶快往回跑。晓得七孔桥那儿看得见江边。跑了约一公里,我们跑到七孔桥东边凉亭旁。这儿地势高,可清晰地看得见珊瑚坝沙滩的人物,沙滩上有点薄雾。军人民兵已在沙滩拉起警戒线。这时游行的军车队伍,像条巨蛇慢慢沿南区路爬往火车站,所到之处,公路边的人群拥挤得水泄不通。片刻之后,巨蛇终于游到沙滩上了。一声哨响犯人们被拖下军车。

三人一组在沙滩上站着。犯人跪在地上,等待最后时刻到来。又是一声哨响,枪声猝然响起,犯人们就一头栽倒在地上。随后就是就零星的手枪声响起。而后军人民兵把犯人的尸体套上袋子,扔到军车上,沙滩上留有一片片印迹。枪毙犯人的场景,使我们目瞪口呆,回过神才慢慢往家里走。八十年代后,也在珊瑚坝沙滩枪毙过犯人,一次仅几个十几个。再后来判死刑,就没有立即执行,要上报最高法院审核,最高法院核准后才下达执行死刑命令由地方执行。谢谢题主的提问。

残阳余晖3

淡泊法律人生
「淡泊法律人生 」发表观点
2021-08-23

当庭宣判死刑,是告知被告人审判结果,只有死刑案件生效之后,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依法执行死刑,所以通常情况下当庭宣判死刑之后是不可能直接拉到刑场枪毙的。

人命关天。我国对于死刑案件有着苛刻的程序要求,各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死刑之后,无论被告人是否上诉,都要依法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如果省高院复核裁定同意判处死刑,就要继续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死刑,并下发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中级人民法院才能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和执行死刑命令依法执行死刑。所以,当庭宣判死刑与立即执行死刑是两码事。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是在2006年,之前死刑核准的权力都在各地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相较而言程序要简化很多,同时2006年之前的司法理念、政策环境、办案水平等确实存在不少缺憾和不足,也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甚至有人被错误执行死刑,比如,1995年因涉嫌强奸、杀人案的聂树斌被错误执行死刑;1996年因涉嫌强奸、杀人案的呼格吉勒图被错误执行死刑,实在令人痛心疾首!错杀一个好人,又放过一个坏人,怎能不让人扼腕叹息,悲痛欲绝。

而且这些冤假错案,除了司法理念存在问题、进行有罪推定之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嫌疑人受不了折磨被迫承认自己作案,直接导致口供不利于被告人,成为之后检察机关公诉和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关键证据,焉能不出现冤假错案。理念出现问题,才是最大的问题,也是致命的问题。疑罪从有,疑罪从轻,重刑主义,有罪推定,甚至知法犯法,刑讯逼供,这些思维、理念、行为危害甚大,极易造成冤假错案。

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和本世纪初,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很快,但是社会管理相对滞后,所以社会治安状况大不如现在,两抢一盗犯罪猖獗,流氓团伙滋意横行,社会无业人员游手好闲、无事生非,导致社会治安状况堪忧,人民群众安全感不强,幸福指数低,为了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从1983年开始我国进行了多次严打,虽然严打能够很快扭转社会治安混乱的状况,但是这种治标不治本的策略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社会治安问题。

当时为了震慑犯罪分子,不少地方接到省高院的死刑核准裁定之后,就会组织公判大会,然后在宣判之后就立即将死刑犯押赴刑场执行枪决,当时围观的人群水泄不通,场面确实很震撼,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警示犯罪分子、教育人民群众的目的,题目所说的应该就是严打期间的这种情况,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不是我国司法领域的常态。

打击犯罪,依靠的是法律,因为法律是稳定的,它不因人而异,不因地而异,它对每一个人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同时法律还会保障包括死刑犯在内的所有人的人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也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只有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严格执法,才能避免刑讯逼供、冤假错案;只有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合理,才能防止出现纰漏,才能防止守法公民被错抓错判;只有依法打击犯罪,准确定罪、精准量刑,切实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罪犯分子才会心服口服,才能从心底自愿接受惩罚、改过自新。

经济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司法理念也在不断的演变进步。对于广大司法人员而言,现在的司法理念是疑罪从无,针对死刑案件则是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一般都不杀,而且即使是执行死刑,也会从程序和实体上充分保障死刑犯的各项法定权利。所以,根本不可能出现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押赴刑场执行枪决的事情。

因为在执行死刑之前,人民法院还要征求死刑犯的意见,安排亲属会见,还会预留死刑犯书写遗书的时间,所以宣判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核准裁定一般都是在执行死刑的前一天,次日安排亲属会见之后再依法执行死刑。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执行死刑的方式有两种:枪决和注射。但是,出于人道考虑,现在基本上都是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枪决属于例外。因为注射属于深度麻醉,没有任何痛苦,相当于安乐死,死刑犯不会面对冷冰冰的枪口,没有身体被捆绑的暴力、没有一弹爆头的血腥,死刑犯会在平静中“睡去”,死刑犯的心理压力会小很多,之后死刑犯的尸体会被直接火化,最后由家人领取骨灰,整个过程更加人性化。

从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到基本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这是司法理念的转变和进步,应当说依法治理社会,依法打击犯罪,依法执行死刑,这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意,唯有信仰法律、崇尚法治、尊重人权,社会才能和谐稳定,人民才能安居乐业!

作为一名法律人,笔者有幸生活在法治日益进步的中国,亲眼目睹中国司法领域的巨大变化,可谓斗转星移,沧桑巨变,笔者将一如既往秉承法治思维,依法履行法律职责,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以上系笔者愚见和有感而发,不妥之处敬请谅解,欢迎批评指正,谢谢谢谢!!

18峰回路转
「18峰回路转 」发表观点
2022-04-17

不是的,这个还要经过最高法的死刑复核,当复核下来执行命令也同时下来了,一般这个时候罪犯最多也就有一个星期的时间了,执行的时候由干警和武警一起进号里提犯人,把脚镣去除后在五花大绑,然后押到法官面前听法官宣读最高法的复核判决书和执行命令,在交由法警和武警押上刑车,到达指定地点,法警直接一枪从后脑勺爆头,在由另一名法警检查确定死亡之后,这时殡仪馆的工作人员立即上来抬走…

人生美好,大家要遵纪守法!!!

忆壶老酒
「忆壶老酒 」发表观点
2022-11-05

记得早在八九十年代在全国范围内 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从严,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的专项运动,而最为典型的则被称为“838”严打运动,在这场运动中审判犯罪分子大多都会召开“公审大会”也被称之为“公判大会”各单位包括街道(社区)都会组织群众前去观看,即便是处决死刑犯群主也可以亲临法场在规定距离内可以进行围观,但很多人在观看(公判大会)中却忽略了一个细节那就是“翻牌子”,这个过程也就是题主以上所提到的立即执行直接拉到刑场枪毙。

下面我就来为你详细介绍何来“翻牌子”之说?每当召开“公判大会”相关部门都会提前一天贴出“布告”并告知于某月某日在某广场(多为运动场)早晨8:00召开现场对数名犯罪分子“公判大会”,同时并公示犯罪分子的姓名所犯“罪名”以及有几名犯人将于当日上午被处决的死刑犯(枪毙)。

早晨8:00,宣判大会会场主席台上公审相关人员全部到位,上午9:00由大会主持人用话筒(扩音器)高声宣布“把犯罪分子押入会场”这时早已等候在会场外面押解犯人的车辆缓缓驶入会场,第一辆车上载有向荷枪实弹的武警战士车辆驾驶室的顶部架设有机枪,那一排排的链接式子弹在车辆运行中来回摆动并在阳光的照射下闪闪发光,威严中自带有一种震慑之感。

接下来驶入会场的是押解罪犯的车辆(老解放敞篷车)车厢板两旁各押解三名罪犯,每人胸前都挂有一个白色的“纸牌子”并用黑字写有罪犯的姓名以及犯所“罪名”。

在严打期间每一名罪犯并不知道自己会被判多少年徒刑,只有在召开公判大会这一天才能知晓。其实真正的答案(宣判结果)已经被提前写在了“纸牌子”的另一面(反面),当主席台上的审判长宣读罪犯因所犯罪行判处几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中就包括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当审判长宣读完每一名罪犯所处刑罚的结果,站在旁边的押解人员(警察)就会将该名犯人胸前挂的“牌子” 翻过来展示于围观的群众。但当死刑犯胸前所挂的“牌子”被翻过来的那一刻却与其他犯人胸前所挂的“牌子”有着不同之处,那就是死刑犯胸前所挂的“牌子”在名字上被打了一个红色的x。也就是说只要胸前挂的牌子上有这个醒目的标志的犯人(x)当公判大会结束即可被押解到当地指定的法场执行“枪决”。在这次严打专项运动中震慑了一大批违犯罪分子,社会的治安秩序得到了良好的改善。

现如今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日益完善,被当庭宣判“死刑”的犯人已不再是立即执行,因为他们(死刑犯)还有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如果该犯人被上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那么“终审裁定”书上也依然存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宣读词汇,如“罪犯某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核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立即执行。

在我们这个充满和谐的法治社会希望我们每一个公民都要遵纪守法珍爱生命善待他人远离犯罪。

不知道以上回答是否能够帮助到题主?欢迎来评论区留言。

感谢图片原创者!

山东海哥
「山东海哥 」发表观点
2021-05-05

这是肯定的,为什么叫立即执行,就是这个意思 ,一般都是前期经过审判,事实清楚,就差最后一个环节,也就是立即执行,所谓立即执行就是当时审判结束,拉出去枪毙,一般都是那些罪大恶极,十恶不赦的人,这样才能平复人心,安抚大家的情趣,更多的是展现法律威严。

很多罪犯都是经过多次审判,经过合议庭讨论,最后达成一致意见,等待开庭那一天宣判,就是他们的人生尽头,没有必要在关押了,毕竟事实清楚,只需要走个程序就行,就是咱们大说的当庭宣判,立即拉出去枪毙,这就是法律的威严。

咱们的法律是最公平的,如果当事人没有钱找律师,法院负责指派律师免费参与诉讼,就是做到公平、公正、人性化执法,让每一个人都享受法律的保护,都能有尊严,这就是我们的法律,这也是我们的完善的法律体系。

很多当庭宣判的案子都是前期经过审理 ,事实清楚,经过合议庭研究,已经确定了结果,只是需要一个合适的场所宣布一下就行,之所以当庭宣判更多的是为了震慑犯罪,展现法律尊严。

当庭宣判立即执行的就是当场拉出去毙了,根本没有任何申诉理由也不用申诉了,前期已经事实清楚了,这一点希望大家明白,罪犯什么机会也没有,完全剥夺他们的自由,等待发落就行了,就是这么简单。

品点历史
「品点历史 」发表观点
2021-07-03

其实不是的,人命关天的大事不可能这么草率。在古代,犯人被判斩立决后,还得呈报刑部,验明正身,秋后问斩呢。

那么,现在是什么流程呢?

01 犯人被当庭宣布死刑立即执行后,是不是就马上执行呢?

死刑执行分为两种,分别是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

先来说说缓期执行。缓期执行不是说缓一段时间在执行,而是先服两年死缓。两年期满后,如果无严重过失,就改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则改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有故意犯罪,经查实后,改为死刑立即执行。

在来说说死刑立即执行。判处死刑后,都要逐级上报,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就像古代上报刑部批准一样,毕竟人命关天,草率不得。

最高院接到报告后,需要对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期可长可短,不过一般在两个月左右完成,然后下达死刑命令。原庭审法院在收到命令后需要在7日内执行死刑。

所以从宣布死刑执行,到最后执行,中间大概有两道三个月的时间。

02 死刑犯关在哪,是和普通犯人关在一起吗?

其实,由于死刑犯从判决到执行时间比较短,一般不会往监狱里送,都是在当地公安局的看守所里暂时关押的。而且也没有什么特殊待遇,都是和普通犯人关在一起的,不存在死刑犯单独关押一说。

当然,区别还是有的,死刑犯会带上沉重的脚镣和手铐,并且需要看守所二十四小时监视,怕的就是精神崩溃出现行凶或者自杀的情况。

一般,到了执行的日子,看守所会做一顿好的给死刑犯,死刑犯看到自己伙食改善,也知道时间到了。这个时候是情绪最不稳定的时候,最容易出突发状况,所以看守所要加强看守。

第二天凌晨四五点,武警就会来提人。在上车前,看守所会让犯人换下囚服,穿上自己的衣服,算是最后的体面。

03 执行死刑的刑场一般在哪?

以前只有枪决,现在提倡人道主义,注射死刑也渐渐多了起来,两种方式大约五五开的样子。

先来说说注射死刑。一些影视剧也演过注射死刑执行的场景,一间洁白的行刑房,犯人被固定在台架上,身上插了管子,通过管子把药剂注射到犯人体内。其实,这一般是大城市才有的“待遇”,小地方每年执行死刑的人屈指可数,用不上专门的注射场地,在刑车上就搞定了。

注射死刑都是打两针,一针镇静剂,让人快速入睡。紧接着来一针高强度麻醉剂,直接让大脑麻醉丧失功能,紧跟着就是身体各个器官衰竭,就像老人在睡眠中去世一样。原理上来说应该是没啥痛苦的,但具体情况只有被执行者才知道。

再来说说枪刑。枪刑的执行场地以前多是在一些荒山野岭,偏僻角落。但现在基本都不在露天场地执行了,而是在专门的行刑房。

刑场有一间到两间枪决室,室内铺有木地板,还有很多沙袋,保证子弹不会反弹回来打到执行者。刑场要么离看守所不远,要么离殡仪馆不远,一般也就十几分钟的车程。

在执行枪决前,会把犯人的脚镣和手铐取下,用绳子进行五花大绑,这是从古代传承下来的绑法,这样专业的捆绑技术只能让人能一小步一小步的移动,根本跑不起来。

通常,还会在死刑犯的两腿各拴一根绳子,这是为了防止因执行死刑后后神经控制消失导致的排泄,影响到最后的尊严。武警在看守所提到人之后,直接开往刑场,十来分钟就能到达目的地。到了刑场,犯人交给法警,武警的任务就完成了。

法警把犯人架进行刑室,在行刑室有一个画好的地方。犯人被压进去直接按着跪下去,执行者拿着手枪从后面快速走来立马就开枪,然后和两边负责稳住犯人的法警就退出去,下面就交给法医和殡仪馆的人了。

整个过程非常快,丝毫不拖泥带水。

为什么用手枪呢?因为,这么近的距离打一枪,手枪和步枪的作用都一样。但是步枪威力大,那画面太惨不忍睹,影响观感,所以不如用手枪。

整个行刑过程相当枯燥,毕竟,大家都很忙,执行完了之后回去还有各种事情要处理呢。对犯人来说是生命的终结,但对人家来说只是工作的一部分,见多了。

宗元三农堂
「宗元三农堂 」发表观点
2021-05-08

当庭宣判死刑并立即执行,这是对犯罪分子的极刑处罚。只是现在人性化的执行死刑,一般采取注射药物,或者是拉到刑场枪毙。死刑犯枪毙时痛苦相对较小,只是精神上崩溃。但罪犯所触犯的是滔天大罪,罪有应得,观众们不要有同情心!

记得在90年代初期,看到过关于当时宣判立即执行的情况。那个时候对于犯罪分子宣判死刑立即执行,场面是非常宏大的。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宣判大会,一次是在春季宣判大会,一次是在秋后问斩。

记得那一年,我正在上初中。那个初中在镇驻地,是我们那里镇上最大的一个学校,而且操场更是特别的大。

记得全县宣判大会那一天,正好逢农村大集,人员是特别的多。学校里全部放假,由老师组织观看集中宣判大会。

那时我们学生在操场下边排成队,等待死刑犯到来。当然,赶大集的农民也非常的多,也知道在这一天是全县宣判大会。

当时从学校的大门口一直到操场,在一里多路的路程上。全部站满了武警。那些武警全部荷枪实弹,几乎是一米一个人武警。

拉着死刑犯的车辆,全部是大卡车。前面有两辆车上面站满武警,荷枪实弹,而且还有一挺冲锋枪架着。

紧接着后边就是两辆大卡车,大卡车两边站着犯罪分子,犯罪分子被五花大绑,背后都插着牌子。在犯罪分子后面是荷枪实弹的武警,后面依旧有两辆武警卡车做护盾。

宣判大会开始以后,首先宣判的是那些犯罪分子罪行比较轻的。宣读了宣判书,主要宣判他们的判决结果。

宣判结束以后,必须站在操场的土台子边上,然后每个人有两个武警在后面逮着。主要是让在场的人,知道这个人犯了什么罪。尤其是那个村里有个犯罪分子,下面的村民都指指点点。

最后宣判的是犯死刑的人,犯死刑的人也是被看管最严的犯罪分子,戴着手铐脚镣,背后插着死刑的牌子。

对于被宣判的死刑的人,他们当时就感觉到身体瘫痪了。有的直接被两个武警架着,根本不会走路了。毕竟他们将会被立即执行,面临着死亡到来。

宣判结束以后,首先是武警上两辆车在前面开道,紧接着犯罪分子上了卡车,按照原先的位置在站在上面。后面还有两辆武警的大卡车压后。

大卡车拉着这些犯罪分子,通过大集的主要街道,当时街道已经被特警隔离开。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让赶集的村民知道犯罪的下场。

其实过去的这种游街宣判犯罪分子的方式,还是非常好的,至少能够对社会造成威慑力。所以在过去的确犯罪分子比现在要少,表现出社会安全状况比较好。

被宣判的死刑的犯罪分子,直接的拉到刑场上被枪毙。那个时候时候,并没有什么刑场,而是选择一个距离主路比较偏的一个小沟渠,或者河道边直接枪毙。

枪毙完以后,被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家人在场的,直接拉到家里面就埋掉了。那个时候,在我们这里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是不用火化的。如果家里没有人的,村里派人收尸。

现在我国法制越来越健全,对生命越来越重视。尤其对于那些死刑犯死刑最高法院审核制度,负责制度,审批制度。不再像以前,一旦宣判死刑立即执行,直接就拉到枪毙点执行枪毙。

现在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死刑并立即执行,但是对于宣判死刑人员有10天的上诉期,如果这10天对于宣判的结果没有异议,就要上报到省高级法院核实。

省高级法院看到没有什么问题,然后上报最高法院,也就是最高法院作最终审核。

最高人民法院会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审核时间,其主要的方法是委托原宣判的法院进行重新审核。

如果在这一个月当中,确实没有出现被宣判的犯罪分子其他的意外情况,最高法院将会审批执行死刑,执行的时间在一周之内完成。

如果犯罪分子有异议,那么就进入了第2审的阶段。也就是重新再寻找证据,启动审核的第二程序。但大多数都是维持原判。很少有改判有期徒刑、无期或者死缓的,当场无罪释放的人凤毛麟角。

据在监狱里服刑出来的人员描述。死刑犯没有出现上诉,或即便是上诉维持原判的。一旦下级法院接到最高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死刑犯也只有在执行死刑前的两天,才能够接到执行的命令。

死刑犯在监狱里就是重刑犯,尤其在通知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必须对他进行严加看管,而且24小时进行监控。死刑犯需要带上手铐脚链,并连在一起,防止他们自杀。

在执行死刑前,死刑犯会被安排吃上饱饱的一顿饭,现在主要是吃水饺,在过去还能喝上一壶小酒。

死刑犯吃饱喝足之后,在监管之下洗洗澡,接着就会换上亲人送给的衣服。如果没有亲人款的话,只有监狱里给买一套衣服换上。

然后,对死刑犯验明正身结束后,通过监狱特有的生死门,直接交给生死门外的特警,接着就会拉向中级法院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犯在七日以内,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会停止执行,要立即报告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期间,这种情况会进行改判。毕竟是一尸两命。

写在最后:在过去那种游街的宣判执行死刑,其实这种做法对社会能够造成威慑力,也对犯罪分子起到杀鸡给猴看的效果。

对于现在基本上实行的是小范围的进行宣判,而且也没有过去那种执行死刑的宣判场地,似乎对犯罪分子来说,有一种犯罪成本比较低的现象。

特别对于那些不判死刑的人,尤其犯罪判刑比较短的,他们甚至会出现累犯的现象。如果对他们实行区域性的公开宣判,做到当地区域家喻户晓的现象。这样至少让他们成为过街老鼠,再次犯罪的心理压力增大。

也许现在采取的是网络进行公开宣判,但毕竟通过网络看不出那种现场的威慑力和那种宣判的庄严气氛。当然时代在改变,也是对一些犯罪分子的隐私进行保护,毕竟一些人改造后也就成为了正常人。

你是对过去那种游街式的宣判死刑,并立即执行的做法支持?还是现在这种宣判后,再复议审核再,并进行人性化的执行死刑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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